勞保年金重要事項說明

1.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,自101 年12 月21 日起修正為5年

(原為2年)

2.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,法規內容如下:依農保條例第5條第1項、第2項規定,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,在102年2月1日(含)後,不得再申請參加農保。但102年1月31日以前已加農保者,不影響其加保資格。

【亦即: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後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(例如:軍公教保養老給付)後,於102年2月1日起即不得申請參加農保

3.不論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,經保險人核付後,即不得變更。

4.三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: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之原則,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失能年金、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,應擇一請領。

5.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,其遺屬得選擇『遺屬年金』或『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再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』,該項『遺屬年金』係按原領取之老年或失能年金半數給予。

6.同時受僱2個以上投保單位,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,不得超過最高等級(目前為43900元);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,不予合併計算。(不包括同時加保於職業工會之會員)

7.扣押戶之保險給付如何發給?

(一) 請領方式:土銀支票。(請領「年金」一律用支票;請領「一次給付」時,亦以支票為原則。

(二) 請領年金時, 勞保局會按月以支票寄發(自98年12月1日起,取消支票劃線但仍維持「禁止背書轉讓」)。

(三) 領款方式:本人親持支票至土地銀行各地分行提領

現金。(攜帶身份證及印章)

※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電話:(02)23813939

8.領取勞保一次老年給付後,如果領取後年齡未滿65歲,勞保年資未超過15年或領取金額未超過50萬元,仍必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,未來滿65歲時,至少可領3500元之國保老年年金(按「A式」領取)。

9.投保單位於被保險人離職當日辦理退保,同時為其申請老年給付,自其離職退保翌日之當月起,按月發給老年年金給付,如其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者,應自次月起,按月發給。例如:勞保退職(退保)日為101年6月30日,且同時向勞保局申請老年年金,第一筆老年年金之領取日為101年8月底,而非7月底。(勞委會101年6月20日保老字第10112037730號函)

10.為保障弱勢勞工及其遺屬之基本經濟生活安全,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已於103年1月10日增訂,請領勞保年金給付者,得開立年金給付專戶,且不得作為抵銷、扣押、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
勞動部表示,為保障勞工受領給付權益,勞工保險條例前已明定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,不得讓與、抵銷、扣押或供擔保。惟實務上屢有保險給付匯入請領人的金融機構帳戶後,因帳戶遭法院扣押致無法享有給付情事發生,請領人因此要求勞工保險局開立支票因應,也花費勞保局很多的行政費用。

勞動部進一步說明,勞保年金請領人如有上述情形,而有開立年金專戶的需求,可以檢具勞工保險局出具之證明文件,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,專供存入年金給付,既然法律已有明文保障,該專戶內的存款就不會成為抵銷、扣押、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從此弱勢勞工就可以全額領到年金,可保障請領人的基本生活,促進社會安全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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